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限的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就是没说明一年、三年等整数合同期限的试用期是多久,今天应聘了一家单位,面试官问我签订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多久,我回答说不超过2个月,那人叫我回去查资料了来,我郁闷了,难道不是这样吗?我以前还真还查了资料的,关于不满与以上的一个界定,说的是不满不包含本年,以上是包含本年的,而且据我以前公司的签订合同都是按这样执行的呀,难道我们都错了?现在的'我特郁闷,所以想请高手指教下,能详细说明一下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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