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有劳动者问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获赔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多长时间呢?下面通过实际案例来说明。
张某强自 2005年1月25日被招聘到某纺织厂工作。张某强在纺织厂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纺织厂也未给张某强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6月2日,张某强被纺织厂解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裁决书,认定张某强在该纺织厂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 2350元。裁决书认为,张某强于2005年1月25日至2011年6月2日在纺织厂工作,工作年限为5年4个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纺织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后的期间应当向张某强支付2倍的工资,裁决纺织厂支付未与张某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11个月×2350元=25850元。
为什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上述裁决呢?
根据第《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什么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呢?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因此,纺织厂未与张某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至2009年8月虽然已经超过一年,但纺织厂只需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给张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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