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条件工作制度3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设计条件工作制度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规划设计条件工作制度3篇1一、受理。
受理审查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一份,并在申请表封面建设单位栏加盖单位公章,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3)拟建项目位置以及周边50米范围内的1:1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二份(含电子档一份,用铅笔在纸质图上画出拟建项目位置),使用市城市独立坐标系;
(4)出示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未取得用地证的,不需提供)
(5)扩、改建的项目,须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6)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图件,如政府(管委会)等部门的会议纪要等。
(7)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审查
(一)内业审查,内业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此处隐藏8702个字……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出具文图不一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骗取规划许可的情况。今后如有类似情况,应当按照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认定许可内容,并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严格追究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建筑用途和共有部分位置面积的载明要求
为了实现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房屋用途管理,本条专门规定监督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只有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建筑用途,才能在后续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阶段对房屋用途作出确认和房屋登记阶段对房屋用途予以记载。
物业管理用房是法律规定不须按照标准配置的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是保障物业管理正常开展的基础条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建标准,其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千分之三)。为了保证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切实得到落实,防止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缩水,或者位置安排不合适,《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本条延续了这一规定。同时,为了保障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能在工程建设中予以落实,防止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买受人(业主)之间对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范围的理解分歧与权属纠纷,本条规定,该类建设项目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位置和面积也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