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内审工作制度(精选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乡镇内审工作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乡镇内审工作制度1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镇级及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行为,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新浦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镇级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新浦镇审计所是新浦镇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镇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本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镇政府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 ……此处隐藏8314个字……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审计办与纪检监察、巡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审计办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将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街道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